為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管理辦法》、《昆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特制定本通告。
一、禁止在全市范圍露天焚燒生活垃圾、農作物秸稈、落葉等各種產生煙塵的物質。
二、禁止在街道、公路、河道、廣場等公共場所拋撒和焚燒冥幣、紙錢;禁止在墳山墓地焚香燒紙,燃放鞭炮。
三、禁止在主城規劃建設區330平方公里以及呈貢新區規劃建設區107平方公里范圍內,使用原(散)煤、洗選煤、蜂窩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以及污染物含量超過國家規定限值的輕柴油、煤油、人工煤氣等高污染燃料。
四、公安、環境保護、城管執法等部門要加大執法巡查力度,發現露天焚燒生活垃圾、冥幣紙錢、農作物秸稈、落葉以及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為,及時進行查處。
五、歡迎廣大群眾對違法焚燒生活垃圾、冥幣紙錢、農作物秸稈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等行為進行舉報。舉報電話如下:昆明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12319;昆明市環境保護局:12369;昆明市公安局:
特此通告
昆明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昆明市環境保護局
昆明市公安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