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福島第一核電站向海洋排放低濃度核廢液后,韓國一度提出此舉可能違反國際法。日本外相則表示,排放不會立刻帶來問題,是否就此事先向有關國家通報,由日本自主判斷。筆者認為,日本在福島核事故處理中負有一系列國際法義務。雖然排放核廢液是否必要與合理,取決于許多事實因素,在日本未向國際社會作出充分、全面、準確通報前尚難斷定是否違反國際法,但日本最起碼應確保各相關國家的充分知情權。
根據一般國際法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等國際條約,日本有義務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減少和控制海洋環境污染。對于可能對海洋環境造成重大影響的活動,應事先評價其可能影響,并觀察、測算、估計和分析其影響。在獲知海洋環境有受到污染損害的迫切危險或已經受到污染損害時,應立即通知可能受影響的其他國家及各主管國際組織。相較受自然災害造成污染而言,日本主動排放核污水,理應更積極履行上述義務。
關于是否可以將核廢液排放入海,《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核安全公約》和《及早通報核事故公約》未做明確規定。但日本排放核污水客觀上造成污染的轉移,加大了對他國造成損害的可能性。對于可能造成跨界影響的事故,當事國負有通報義務,這在國際法上是明確的,這是對當事國最基本的法律和道義要求,是外界判斷日本應對措施、手段是否合理與必要的客觀條件,也是相關國家采取有效應對措施、避免影響擴大的基礎。有關國際條約措辭不盡相同,但都要求當事國應向可能受影響的其他國家及時、充分地通報有關信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此作出了原則規定。《及早通報核事故公約》對通報的內容和程序規定得更為詳細。
日本遭受地震、海嘯、核泄漏三重打擊,值得國際社會同情。但日本核危機仍在發展之中,核物質在大氣、海洋中的擴散、影響非常復雜,是否會對其他國家造成損害不能由日本單方面認定,此類跨境核危機也無法由日本單獨應對。日本在處理國內危機的同時,應該推己及人,充分考慮事故可能對他國產生的影響,全面履行相關國際義務,采取一切必要、可行的措施,保護海洋環境,避免對其他國家造成損害,同時爭取其他國家的理解和合作。作為最基本的義務,日本應及時、全面、準確地向各國,特別是周邊國家通報核事故處理情況及對其周邊海域的影響,在作出排放核廢液等可能涉及跨界環境損害的重大決定前,審慎研究、及早通報,必要時與受其影響的國家進行充分協商。作為近鄰,中國對日本核事故的處理理所當然地表示關切,并有權根據事態的發展采取進一步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