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必須明確指出,在垃圾焚燒發電廠一定要建的前提下,如何選址,只是一個博弈力量和技巧的較量問題,在邏輯上,我們很難把它與民意合法性劃上等號。
如果這個問題不厘清,“民意”必然陷入“內斗”困境。比如說,2009年番禺會江居民那次眾所周知的反彈,從來就不是針對“在會江建垃圾焚燒發電廠”,而是反對垃圾焚燒本身。這也是他們一直希望被理解并接受的,畢竟,當議題被轉換為選址問題時,事實上也意味著之前某些聲音稱“會江居民自私”的指責成為定論。
在這個意義上,強調各方的共識自然很有必要。畢竟,對番禺垃圾焚燒項目的討論,其邏輯原點在于,面對著“垃圾圍城”的現實,究竟該以何種方式加以應對?從一開始,它根本就不是簡單的垃圾焚燒項目建在何處的問題。
“五選一”的結果將會如何,現在下任何結論都為時過早。可以想像,假如最終仍落戶大石街會江,則意味著問題在“民意”名義下回到了最初的原點,那么又該如何解釋當初官方停止項目的決定?而由此可能引發的風險也不難想像,畢竟對會江居民的決心,當局不會不察;而假如落戶其他地方,“會江不要,而我們要?”——到時又該如何正面民眾這種樸素而直觀的疑慮?
之前,來自行政內部的共識已經明確指出,由于環境、人口等因素的變化,番禺垃圾焚燒項目原有的科學性已經出現問題,因而項目需要停止。那么,是否換個地方,項目的科學性就能得到保障?這個問題恐怕需要行政方提供更多信息和佐證,以消解公眾的疑慮。
因此,我們甚至可以直白指出,在垃圾焚燒項目選址問題上,由“民意”作為最終的決定性因素,實質上是個假命題。畢竟,設置了前提的討論,無論最終結果如何,都已經毫不妨礙行政目標的實現。
也就是說,行政方即便再如何作出尊重民意的姿態和有效舉措,都很難改變“民意”本身截然對立的事實——因為,如果可以選擇的話,基于趨利避害的本能,沒有哪個地方的居民愿意在自己身旁建垃圾焚燒發電廠。
并不能由此認為,番禺居民就一定自私并漠視“垃圾圍城”的現實。事實上,從2009年開始的那場曠日持久的討論中,輿論已經形成了共識:在有效推廣垃圾分類減少垃圾前提下,垃圾焚燒確是一個不得不接受的選擇。
基于這個共識,早在10年前就啟動推廣的垃圾分類工作重新被提上議事日程,遺憾的是,來自本埠各大媒體的報道表明,政府在推行垃圾分類工作上,缺乏實質性的舉措,比如連最基本的垃圾分類桶的經費投入問題,都語焉不詳。
公眾由此懷疑政府的誠意,并追問行政目標究竟是解決“垃圾圍城”困境還是只是推行垃圾焚燒項目。顯而易見,假如垃圾分類卓有成效的話,那么之前政府對廣日集團每年6億元財政補貼的決策是否需要重新調整?垃圾焚燒發電廠項目的規模乃至于存在必要性,是否需要重新評估?須知道,這事涉公共決策的公平正義,也涉及垃圾焚燒項目的風險系數。
昨天,本地知名人士李公明先生在廣東電視臺珠江頻道新聞節目“630短評”中指出,“(垃圾焚燒項目)最好建在政府部門或官員住宅區的旁邊,這就很有說服力了”。我并不認為,這有多少調侃的意味。恰恰相反,它提醒著行政當局,在解決“垃圾圍城”問題上,政府必須更有所作為,以證明自己在解決“垃圾圍城”問題上的魄力和誠意,而不是在“民意”名義下扮演置身事外的超然角色:比如,以更有實質性的舉措推進垃圾分類;用壯士斷腕的氣魄,徹查之前那些被媒體曝光的利益勾連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