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前,上海太比雅環保公司與浙江能源集團華光潭水電有限公司簽訂協議,太比雅公司幫助華光潭水電公司進行碳減排交易。這家水電企業向代理此項業務的太比雅環保公司“興師問罪”,被逼急了的太比雅環保公司將北京挪華威認證有限公司告上了北京市朝陽區法院,認為后者“未能在約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且“涉嫌合同審定日期倒簽”。此案被稱為“中國碳減排行業第一案”。
世界著名認證企業挪威船級社的一紙否定性審定報告,讓一家中國水電企業預期的30萬歐元碳減排收入打了“水漂”。
這家水電企業向代理此項業務的太比雅環保公司“興師問罪”,被逼急了的太比雅環保公司將北京挪華威認證有限公司告上了北京市朝陽區法院,認為后者“未能在約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且“涉嫌合同審定日期倒簽”。
此案被稱為“中國碳減排行業第一案”。
30萬歐元碳減排 收入打了“水漂”
兩年前,上海太比雅環保公司與浙江能源集團華光潭水電有限公司簽訂協議,太比雅公司幫助華光潭水電公司進行碳減排交易。
“如果順利通過,華光潭水電公司一年可獲得近30萬歐元的碳交易收入。”華光潭水電公司負責人介紹說,由于申報手續復雜,華光潭水電有限公司委托太比雅公司運作該自愿減排項目。
按《京都議定書》要求之下的全球性減排協議,企業可以通過清潔發展機制(CDM)項目或者自愿減排(VCS)項目,獲得由相關認證機構簽發的碳減排額度,然后通過出售此額度而獲得收益。
據記者了解,《清潔發展機制經營實體認可標準》第86條規定,只有指定經營實體可以就審定、核查活動簽署合同,任何其他實體不得簽署該等合同。
按照聯合國對碳減排市場的設計,太比雅公司必須提交材料給聯合國指定的認證機構,由認證機構簽發自愿減排額度。
作為國際碳減排認證權威機構——挪威船級社的下屬公司,2008年11月13日,北京挪華威認證有限公司與太比雅公司達成一項《氣候變化服務協議》。
根據該服務協議的約定,北京挪華威認證有限公司應于項目截止日2009年11月19日前,向太比雅公司提供該服務協議項下所約定的提供審定意見。
2009年11月30日,挪華威公司向太比雅公司發出一份簽署日期為2009年11月19日的否定性“審定意見書”。
而太比雅公司稱該意見書為日期倒簽意見書。理由是2009年11月27日,華光潭水電公司和太比雅公司負責人帶著法律顧問與挪華威公司主管經理溝通時,挪華威公司并未給出明確的答復。
太比雅公司認為,挪華威認證公司未能在約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雙方多次協商未果,致使太比雅公司對其客戶華光潭水電公司違約。
按華光潭公司發給太比雅公司的《律師函》的說法,稱造成了“數額驚人的經濟損失”。
無奈之下,太比雅公司把挪華威認證公司告上了北京市朝陽區法院,請求判令挪華威公司更正審定意見書的出具日期,由2009年11月19日更改為2009年11月30日,判令退還項目審定費用人民幣242319元,并書面公開賠禮道歉。
“雖然我們并不想撕破臉,但是實在是沒有辦法。”太比雅公司方面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