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工業廢水、城市污水等大量排放的高鹽度廢水,直接導致江河水質礦化度提高,給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帶來越來越嚴重的污染,危及生態環境。據記者近日調查,我國現有的環境排放標準中,對排放污水中的鹽度或總鹽量未進行控制。為此,有專家建議國家有關部門應當盡早制定高鹽度廢水排放標準,限制高鹽度廢水排放,減少環境污染。
專家介紹,污水處理分為達標排放和零排放,對終端污水生化達標處理后,再由通用技術雙膜法進行脫鹽處理,處理后返回生產系統進行利用。目前上馬一次脫鹽處理裝置后,僅有60%~70%的淡水能回用,剩余30%~40%濃鹽水都外排了。據統計,企業污水實現達標排放的企業占總數的80%~90%,脫鹽后60%~70%淡水回用的企業占企業數量的10%。
青島科技大學副教授蓋恒軍指出,對全部濃鹽水再進行處理回用,才能做到真正的零排放,而目前《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以及其他一些行業排放標準中均沒有對含鹽量這一指標進行嚴格控制,對污水進行脫鹽處理,特別是對剩余30%~40%濃鹽水再處理的更是少之又少。進而言之,鋼鐵、石化、電力等用水和排水大戶,濃鹽水大都外排。記者了解到,有家溴化物生產企業排污水含鹽量高達8萬~11萬毫克/升,COD5000毫克/升,但是對污水處理進行招標治理時,對含鹽量卻不作要求。據記者進一步了解,由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沒有對含鹽量這一指標進行控制,目前我國的第二大河黃河水質檢測也不把水的含鹽量作為評價標準,黃河在其青海發源地檢測水質含鹽量指標的電導率只有200微歐姆/厘米,到了黃河中游的包頭,電導率上升到800~1000微歐姆/厘米,而到了黃河下游的濟南、東營,電導率則高達1500~1000微歐姆/厘米。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對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的硫酸鹽、氯化物、硝酸鹽都有控制指標。農田灌溉用水對含鹽量也有控制標準。目前,在環境敏感或者水資源匱乏的西部干旱缺水地區,污水不準外排。內蒙古一家煤化工企業由于項目區無可納污的河流、湖泊和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為了解決污水排放問題,該公司建設了接納達標污水量為2400噸/日凈化庫,將達到《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一級標準污水站生化排水、中水回收裝置排水和清凈下水,經過自然澄清和凈化后對庫區周邊的荒地進行冬儲夏灌。而事實上,農田灌溉用水對鹽的含量是有要求的,《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5084-2005)規定非鹽堿土地區不超過1000毫克/升,鹽堿土地區不超過2000毫克/升,長期使用含鹽量和氯離子嚴重超標的水進行灌溉農田,造成了土壤次生鹽堿化越來越嚴重,作物減產、效益逐年下降。
上海市環境科學研究院總工程師林衛青向記者介紹,我國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沒有對污水中含鹽量進行控制是個缺陷,而國外早已關注高含鹽廢水排放對環境的影響。國際上目前通行的做法是根據受納水域實際情況,規定總鹽量排放限值,歐盟在2000年頒布社會公約以防止水體受到高鹽廢水的污染。
專家表示,高鹽度地下水硬度的增高對人體健康有一定的危害,并且還會對工業設備產生腐蝕,縮短設備使用年限。當工業上需要把水的硬度降低還原時,就要耗資對其進行軟化,并排出氯化鈣、鎂軟化廢液,再滲入地下后又進一步污染了地下水,使地下水氯化物和硬度又增高,形成了一種惡性循環。
蓋恒軍認為,我國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和灌溉用水都有含鹽量控制標準,而對于源頭排放的污水卻沒有含鹽控制標準,這樣對水的質量控制難以從“源頭”和“末端”進行有效全過程控制。林衛青也指出,目前我國整個環境管理都是末端管理,而沒有走向過程管理,今后,國家應當注重對包括污水含鹽量的標準管理,制定出污水排放含鹽控制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