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政府日前發布《江蘇省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辦法》,將于7月1日起施行。《辦法》的出臺將加強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保障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正常運行,促進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
據悉,該《辦法》不僅對眾多開發區、污水處理廠等具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單位提出了新的約束,也對排放工業廢水企業提出了新的限制標準。《辦法》規定,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除了配套完善、依法運行、穩定達標外,應落實噪聲控制、除臭、消毒等措施,并配套突發事件防范和應急設施。新建、改建、擴建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應采用脫氮除磷工藝。《辦法》還強化了相關單位的檢測裝置升級工作,要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應當在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進水口、出水口安裝水量、水質自動監控設備及配套設施,并與當地環境保護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據了解,該《辦法》對企業污水排放設置了新的門檻,杜絕了以往企業可以將含有任何污染成分的污水隨便向水處理廠輸排的做法。如《辦法》第十條:開發區內排水單位排放水污染物的濃度和種類不符合工業廢水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工藝要求的,應當單獨建設污水處理設施。
《辦法》要求,對水處理產生的污泥要實行污泥屬地集中處置,污泥屬于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管理要求進行處置。提倡對污水處理運行中產生的污泥進行無害化處理或綜合利用,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中國過濾分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