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城市干旱問題日趨嚴重,水資源短缺已成為制約我國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突出問題,科學用水、節約用水迫在眉睫。
早在2002年,國家計委等部門就聯合發出通知,要求全國各省轄市以上城市須在2003年底之前、其他城市在2005年底之前實行階梯水價。但截止到2010年底,全國僅有近80個城市在部分居民中實行了階梯水價,36個大中城市中實施了階梯水價的不足1/2。已實施階梯水價的城市,節水率可達到5%~10%,顯現了一定的節水效果,但也暴露出一些問題。
存在的主要問題就目前的情況來看,導致階梯水價沒有得以廣泛推廣的原因有如下幾個方面:
第一,硬件條件缺失。實行階梯水價要求用戶具有準確的計量設施,即一戶一表。目前,我國絕大多數城市戶表普及率不高,這是由于供水企業無錢改造、用戶不愿拿錢改造、地方財政補貼不到位形成的,這就造成了實行階梯水價的硬件條件缺失。
第二,基本生活用水量及超額用水量對應的水價難以確定。實施階梯水價通常以住戶(戶表)為單位核定基本生活用水量,但目前城市人口流動性大,人戶分離、房屋空置等情況導致無法準確核定用戶數量,從而造成基本用水量標準難以準確界定。定高了起不到節水效果,定低了影響老百姓基本生活。與此對應,超出基本用水量部分水價的確定目前也沒有可行的標準,定低了起不到懲罰的目的,定得過高也會給低收入人群在特定時期(比如夏季)出現超額用水的情況帶來生活壓力。
第三,核定水量的周期難以確定。從供水單位角度來看,以月度為單位進行計算盡管工作量大,但可以及時回收資金。而從用戶角度來看,夏季用水較多,階梯水價支付壓力大;冬季用水較少,階梯水價支付壓力小,用戶希望以年為計量周期,這樣用水多的月份和用水少的月份可以平均分擔。究竟以月、季還是以年為周期進行核算目前各方存在分歧。
第四,超額用水部分漲價水費的歸屬不明確。公眾擔心階梯水價會成為漲價的借口,同時漲價部分水費的去向也成為大家關注的焦點。按照收費性質來講,階梯水價實施后額外收益應該屬于水資源費,應當歸政府所有并用于水利設施的建設(而不是歸屬供水企業)。這部分費用的使用也一定要透明、合理,否則容易引起公眾誤解。但是,國家有關政策對此并沒有明確規定,各地政府對于超額水費歸屬的處置方式也不盡相同。
第五,供水企業工作難度增大、成本增加。長期以來,供水企業水費的收取往往是以各個單元樓的總表為準,通至各家各戶管網的水損都含在總表內,由用戶承擔。實施階梯水價后,一方面供水企業要增加抄表量,費用加大;另一方面原來由用戶承擔的管網水損也落在供水企業頭上,這樣一來,企業兩頭受損。
第六,政府促進性政策不全。階梯水價從獎懲角度來講是一種懲罰制度,而政府卻沒有配套的鼓勵性或獎勵性政策措施,使得各方的積極性都不高。
此外,還有一些問題諸如:同城水價成本不一、村改居、自備井等問題也阻礙了階梯水價的實施。
解決問題的建議
針對上述現狀,如果要真正地推進階梯水價,筆者認為應采取以下對策:
首先,要持續宣傳實行階梯水價的必要性及特點,讓更多的居民對此有更深刻的認識,避免居民把實行階梯水價等同于漲價。
其次,政府領導層要形成推行階梯水價是政府行為的共識。各級政府要專門成立實施階梯水價工作領導小組,在財政預算中,列出專項資金用于戶表改造,以解決硬件條件缺失的問題。
再其次,政府相關部門應會同供水企業進行拉網式普查,摸清需戶表改造的“家底”,掌握各類小區供水情況。同時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調研,廣泛征求消費者的意見。結合國家宏觀政策,合理核定各級水量基數,在確保基本生活用水的同時,適當拉大各級水量間的差價,在促進節約用水的原則下,制定出階梯水價的標準和價格。
最后,水利、建設、城管部門要加強檢查,杜絕市政供水管網服務區域內亂挖井、亂采地下水現象,確保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式水價的順利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