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促進啤酒工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的技術進步,保護環境,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啤酒與麥芽生產企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
本標準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本標準由河南省環境保護廳提出。
本標準起草單位:河南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河南省食品工業科學研究所有限公司、鄭州碧水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鐘崇林、李潔、沈祥坤、張傳兵。
本標準由河南省人民政府2011年6月23日批準。
本標準屬于首次發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河南省環境保護廳解釋。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啤酒與麥芽生產企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啤酒與麥芽企業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擴、改建啤酒與麥芽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范圍為河南省轄區內啤酒與麥芽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水污染物控制與管理。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清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6920—1986 水質 pH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
GB/T 11893—1989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1989 水質 總氮的測定 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1989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T 11914—1989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HJ/T 195—200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199—2005 水質 總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399—2007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05—2009 水質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測定 稀釋與接種法
HJ 535—2009 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6—2009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2009 水質 氨氮的測定 蒸餾—中和滴定法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啤酒企業
以麥芽為主要原料,經糖化、發酵、過濾、灌裝等工藝生產啤酒的企業。
3.2麥芽企業
以大麥(或小麥)為原料,經浸麥、發芽、干燥、除根等工藝生產啤酒麥芽的企業。
3.3排水量
生產設施或企業向企業法定邊界以外排放的廢水的量,包括與生產有直接或間接關系的各種外排廢水(如廠區生活污水、冷卻廢水、廠區鍋爐和電站廢水等)。
3.4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濃度而規定的生產單位啤酒或麥芽產品的廢水排放量上限值。
3.5現有企業與新建企業
現有企業是指2011年11月1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啤酒與麥芽生產企業或生產設施。
新建企業是指2011年11月1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擴建、改建的啤酒與麥芽企業建設項目。
3.6城鎮污水處理廠
對進入城鎮污水收集系統的污水進行凈化處理的污水處理廠。
3.7 區域廢水處理廠
對進入區域(包括各類工業園區、開發區、工業聚集地等)廢水收集系統的廢水進行凈化處理的廢水處理廠。
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排入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啤酒和麥芽企業的廢水,應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進水水質的要求,且嚴于表1、表2預處理標準A規定排放限值。排入區域廢水處理廠的啤酒和麥芽企業廢水,應符合區域廢水處理廠進水水質的要求,且嚴于表1、表2預處理標準B規定排放限值。
4.2排入環境水體的啤酒和麥芽企業的廢水,除執行本標準規定的排放限值外,污染物排放總量還應符合所在區域總量控制要求,具體限值由當地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認。
4.3標準值
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3年1月31日止,現有企業的廢水排放按表1的規定執行,自2013年2月1日起,現有企業的廢水排放按表2的規定執行。
自2011年11月1日起,新建企業的廢水排放按表2的規定執行。
表1 現有企業水污染物排放最高允許限值
項目 |
單位 |
排放限值 |
||
排放標準 |
預處理標準A |
預處理標準B |
||
化學需氧量(COD Cr ) |
濃度標準值(mg/L) |
80 |
150 |
300 |
生化需氧量(BOD 5 ) |
濃度標準值(mg/L) |
20 |
40 |
100 |
懸浮物 |
濃度標準值(mg/L) |
70 |
100 |
150 |
氨氮 |
濃度標準值(mg/L) |
15 |
25 |
30 |
總氮 |
濃度標準值(mg/L) |
20 |
40 |
50 |
總磷 |
濃度標準值(mg/L) |
2.0 |
3.0 |
4.0 |
pH |
- |
6~9 |
6~9 |
6~9 |
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 |
啤酒企業(m 3 /kL啤酒) |
6.5 |
||
麥芽企業(m 3 /t麥芽) |
5.0 |
表2 新建企業水污染物排放最高允許限值
項目 |
單位 |
排放限值 |
||
排放標準 |
預處理標準A |
預處理標準B |
||
化學需氧量(COD Cr ) |
濃度標準值(mg/L) |
60 |
150 |
300 |
生化需氧量(BOD 5 ) |
濃度標準值(mg/L) |
15 |
40 |
100 |
懸浮物 |
濃度標準值(mg/L) |
50 |
100 |
150 |
氨氮 |
濃度標準值(mg/L) |
8 |
25 |
30 |
總氮 |
濃度標準值(mg/L) |
15 |
40 |
50 |
總磷 |
濃度標準值(mg/L) |
1.0 |
3.0 |
4.0 |
pH |
- |
6~9 |
6~9 |
6~9 |
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 |
啤酒企業(m 3 /kL啤酒) |
5.0 |
||
麥芽企業(m 3 /t麥芽) |
4.0 |
4.4 若企業同時生產啤酒和麥芽,且生產設施產生的污水混合處理排放的情況下,應執行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濃度限值,并按公式(1)換算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
…………………………………………⑴
式中:
Q基 —同時生產啤酒和麥芽的企業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m3/t產品;
Q啤酒—啤酒生產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m3/kL;
Q麥芽—麥芽生產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m3/t;
Y啤酒—啤酒生產產量,kL;
Y麥芽—麥芽生產產量,t。
4.5 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適用于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不高于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的情況。若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超過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應按公式(2)將實測水污染物濃度換算為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并以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產品產量和排水量統計周期為一個工作日。
若企業同時生產兩種以上產品、可適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業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且生產設施產生的污水混合處理排放的情況下,應執行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最嚴格的濃度限值,并按公式(2)換算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
……………………………………… ⑵
式中:
C基 —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mg/L;
Q總 —實測排水總量,m3;
Yi —第i種產品產量,t;
Qi基 —第i種產品的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m3/t;
C實 —實測水污染物濃度,mg/L。
若 <1,則以水污染物實測濃度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
5 水污染物監測要求
5.1 對企業排放廢水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水處理設施的,應在該設施后監控。在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須設置永久性排污口標志。
5.2 新建企業和現有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應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5.3 企業產品產量的核定,以法定報表為依據。
5.4 對企業水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頻次、采樣時間等要求,按國家有關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
5.5 對企業排放水污染物濃度的測定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標準。
表3 水污染物監測分析方法
序號 |
控制項目 |
測定方法 |
方法來源 |
1 |
化學需氧量(COD Cr ) |
重鉻酸鹽法 |
GB/T 11914—1989 |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
HJ/T 399—2007 |
||
2 |
生化需氧量(BOD 5 ) |
稀釋與接種法 |
HJ 505—2009 |
3 |
懸浮物(SS) |
重量法 |
GB/T 11901—1989 |
4 |
氨氮(NH 3 -N) |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
HJ/T 195—2005 |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
HJ 535—2009 |
||
序號 |
控制項目 |
測定方法 |
方法來源 |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
HJ 536—2009 |
||
蒸餾—中和滴定法 |
HJ 537—2009 |
||
5 |
總氮(TN) |
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
GB/T 11894—1989 |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
HJ/T 199—2005 |
||
6 |
總磷(TP) |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
GB/T 11893—1989 |
7 |
pH值 |
玻璃電極法 |
GB/T 6920—1986 |
5.6 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規定,對排污狀況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6 實施與監督
6.1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 河南省轄區內的一切啤酒和麥芽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該企業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在發現企業排水量有異常變化的情況下,應核定企業實際產品產量和排水量,按本標準規定,換算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