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質好壞關系供水質量,水質問題屬于公眾關注話題。在四川,如果有一天你拍到了一張水污染照片發到網上,想喚起大家對環境問題的關注,卻很有可能遭遇政府相關部門最高30萬元的罰款處罰。對此,您將做何感想?
《四川省城市供水條例》惹爭議
眾所周知,中國當前水危機形勢嚴峻。其中因水質污染形成的水質型缺水是造成水危機的一個重要原因。
關于水污染,我們身邊已不缺震撼事例,渤海漏油事件仍懸而未決,紫金礦業毒廢水泄漏事故剛在爭議聲中落幕,北江鉈污染事件仍令人記憶猶新……據財新網不完全統計,自2005年以來,我國已發生15起重大水污染事故,其中有4起造成人員中毒,有9起水污染事故造成上萬人用水受影響。水污染事件頻發暴露出的多重深層次問題表明,未來環境監督執法應急等方面的改善仍然任重而道遠。
為完善供水工作、保證供水質量和供水安全, 9月1日起,《四川省城市供水條例》正式開始實施。條例對城市要建備用水源、規范二次供水等做了更全面的規定。同時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通過新聞媒體、網絡、手機短信、公開信等方式發布城市供水水質情況。違反條例擅自發布城市供水水質情況的,可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威脅社會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將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也是對擅自發布城市供水水質情況行為的處罰進行的首次規定。
此條例一出,即引發業內和社會側目。不少網友認為,此條例完全就是一個“霸王條款”,除了顯示了政府的管理“權威”,對水資源保護并無幫助,甚至起到反作用。更主要的,很多網友認為這一規定,明顯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權。
真實水質信息應允許自由發布
對于網友的強烈質疑,四川省人大城環資委辦公室主任龔如山表示,此前有人在網上和手機上發布消息稱成都市水質不合格,致民眾排隊買水。所以此次修訂《四川省城市供水條例》時就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等,對擅自發布城市供水水質情況行為的處罰進行首次規定。
據相關媒體報道,龔如山所指“有人散布成都市水質不合格消息,致民眾排隊買水”事件,發生在2008年汶川地震發生后。當時有人在網站發布網帖,一則指由于地震導致大量人畜死亡,岷江水質已經遭到尸源污染,另一則將當年5月14日凌晨在都江堰蒲陽鎮發生的一起火災事故傳為都江堰化工廠爆炸,稱成都水質將會受到嚴重影響。當日,成都確實出現了大規模的搶購飲用水的情況,事后散布謠言的三人也都被抓獲并且被進行了處罰。
即便確實有所謂不實發布情況,中國政法大學行政法研究所所長何兵教授認為,這一立法規定中卻并沒有說“擅自發布”的是真實還是虛假的水質信息,真實的水質信息本來就應該是政府信息公開的范疇,既然不是國家機密,那么就應當允許單位和個人自由發布和傳播。如果發布的是虛假的水質信息,那么就應該屬于治安和刑事法律中規定的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完全可以依法制裁,不需要再納入這一地方立法的規定。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莫紀宏也認為,《四川省城市供水條例》的這一規定存在嚴重的問題。對于單位和個人發布與公眾切身利益直接相關的水質信息,不應該制定這樣的法律威懾。發布水質信息并不一定會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后果,對這一行為進行10萬到30萬的高額罰款于法無據。
政府管理不能超越憲法規定
另一方面,水質的發布如果由政府供水相關部門公布,是否就能保證水質信息及時、準確的發布?對此,中國水網專門采訪了濟邦咨詢董事長張燎。張燎認為,水質關系到公共利益,2005年哈爾濱污染事件,去年紫金礦業事件,近期的云南鉻渣污染,政府的網站和官方媒體均未及時發布或者虛假發布水質信息。“如果政府對供水水質不及時發布信息,尤其出現水質事故時,政府不作為,公眾該怎么辦?還不能短信告訴親友?除了官方授權新媒體,其他媒體都無權報導?”
張燎表示,阻止媒體發布信息,是違反了《憲法》中的媒體報道權,如果地方法規已經超越了國家法律的,公民有權通過合法程序否定它。而事實上,很多網友認為,此《條例》是違反了《憲法》中公民的監督權、知情權與話語權。
那么,按照相關規定,水質信息應該由誰發布?四川的規定究竟會對水質及水資源保護會有什么影響?我們該如何進行水質管理,包括檢測以及信息發布?中國水網后續將就此話題進行持續報道,敬請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