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規定》對征收標準、征收范圍等作出明確規定,與原《管理辦法》相比主要有5大調整。
一是調整自備水源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城鎮居民水資源費標準維持不變甚至有小幅降低;非居民生活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提高,比原標準基本增加一倍,由原來的每立方米最高0.9元提高到最高2元;高耗水的特種行業用水征收標準大幅度提高,由原來的每立方米最高5元提高到最高12元。
二是加大對城鎮公共供水管網覆蓋區內自備水源井的管理力度。新規定改變了以往企業使用優質地下水生產反而比使用管網水水資源費低的狀況,規定在城鎮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取用地下水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將自備水源轉換為公共供水管網水源。
未按規定轉換水源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在公共供水管網對應用水行業水價的基礎上加收40%執行。
三是根據自來水公司供水對象修訂了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新規定在自來水供水的基礎上具體劃分了行業用水的水資源費標準,提高了工業和特種行業用途的水資源費在水價中的比重,非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水資源費0.2-1.0元,特種行業用水每立方米水資源費2.0-3.0元,限制了高耗水行業用水和促進工業節約用水。
四是開征石油、礦產排水及火力發電貫流式冷卻用水的水資源費。新規定改變了原來對煤炭開采的疏干排水免征水資源費的做法,新增加了礦產、石油開采排水按每立方米1元的標準征收水資源費,元寶山露天煤礦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按照實際排水量以每立方米0.1元計征。
五是免征在我區范圍內取用再生水、疏干水的用戶水資源費。農牧業灌溉用水在水計劃指標或用水定額范圍內的,免征水資源費,超計劃或超定額水利部分的水資源費按相應標準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