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計到2020年,可使7000萬畝受污染耕地得到安全利用,可帶動環保產業新增產值約4500億元。同時,實施《土十條》后,預計可拉動GDP增長約2.7萬億元,可新增就業人口200萬人以上。
1.為各項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設定時間節點
“土十條”明確了工作目標。到2020年,全國土壤污染加重趨勢得到初步遏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0%左右,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0%以上。到2030年,全國土壤環境質量穩中向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
具體工作包括2018年底前完成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徹底摸清農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積及分布;2020年底前掌握重點行業企業用地中污染分布及環境風險;2020年,輕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實現安全利用的面積達到4000萬畝、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面積達到1000萬畝等多項細則。此次“土十條”所設定的時間節點與“水十條”基本保持一致,土壤污染治理任務十分艱巨。
2.明確監測點位設置時間表,環境監測企業直接受益
“土十條”明確提出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環境質量國控監測點位設置,建成國家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基本形成土壤環境監測能力。2020年底前,實現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所有縣(市、區)全覆蓋。環境監測企業將率先受益,按照農業部與國土資源部的規劃,土壤監測板塊將迎來百億級市場空間。環境監測板塊我們推薦關注【華測檢測】、【天瑞儀器】、【先河環保】。
此外,土壤環境質量監測有助于確定污染源,明確治理與修復主體,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要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
3.加強政府投入與發揮市場作用雙管齊下帶動土壤修復市場
文件中指出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加大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中央財政整合重金屬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等,設立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用于土壤環境調查與監測評估、監督管理、治理與修復等工作。同時,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勵相關企業參與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
文件還強調政府通過PPP模式,帶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土壤污染防治。并且要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推動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為責任主體的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這意味著未來會釋放越來越多的PPP形式土壤修復項目。
4.劃定土壤污染綜合防治先行區作為先行試點
文件提出在2016年底前,在浙江省臺州市、湖北省黃石市、湖南省常德市、廣東省韶關市、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和貴州省銅仁市啟動土壤污染綜合防治先行區建設,重點在土壤污染源頭預防、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監管能力建設等方面進行
探索,力爭到2020年先行區土壤環境質量得到明顯改善。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地區可因地制宜開展先行區建設。我們預計這些省份與地區土壤修復項目將更為快速的釋放。
5.明確主體責任,嚴格評估考核
“土十條”明確了地方政府為實施主體,并且規定2016年底前,國務院與各省(區、市)人民政府簽訂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分解落實目標任務。分年度對各省重點工作進展情況進行評估,2020年對行動計劃實施情況進行考核,評估和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
6.“土十條”打響第一槍,期待后續配套細則完善盈利模式
“土十條”是土壤修復治理的綱領性文件,全文10條35款涉及方方面面,是“綱領性”文件,細節內容要依靠后面的配套細則進行完善。盈利模式是阻礙我國土壤修復行業快速發展的一大障礙,但是從目前情況來看,我國土壤污染問題較為復雜,土壤修復的盈利模式很難照搬其他國家,只能依靠自我探索。
近年來,從鎘污染造成的“痛痛病”到接連出現的“毒地事件”,土壤污染持續引發輿論關注。國務院日前發布《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這份備受矚目的“土十條”,能否讓我們腳下的土地更潔凈?能否讓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
一問:“土十條”能否讓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
萬物土中生,“吃”和“住”都與土壤環境息息相關。近年來頻繁發生的土壤污染事件,令人擔憂。
專家介紹,這些事件主要集中在農產品安全和人居環境安全兩大方面。污染物容易在土壤中不斷累積,通過作物吸收、食物鏈、皮膚接觸和呼吸等途徑,導致農產品污染物超標,損害人體健康。
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研究員谷慶寶說,“土十條”的實施,意味著食品和人居環境更安全了。他表示,從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兩方面對土壤加以管理,是對我國土壤的一次頂層設計。
“土十條”提出,實施農用地分類管理,保障農業生產環境安全。按污染程度將農用地劃為三個類別,未污染和輕微污染的劃為優先保護類,輕度和中度污染的劃為安全利用類,重度污染的劃為嚴格管控類。對建設用地實施準入管理,建立建設用地調查評估制度,逐步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及其開發利用的負面清單,分用途明確管理措施。
“土十條”提出的風險分類管控格外重要。環保部環境規劃院研究員王夏暉說,不同于大氣和水污染,土壤污染隱蔽性強、可遷移和稀釋能力弱。作為大部分污染物的最終受納體,土壤污染物來源更復雜,不能按照同一種方式進行修復處理。土地利用和城鎮建設時,也要盡量避免嚴重污染地塊再開發利用為學校、住宅區。
二問:“土十條”將給農業和農民帶來什么?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土壤好,是保障糧食安全的基礎。然而調查顯示,農業生產活動是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污水灌溉,化肥、農藥、農膜等農業投入品的不合理使用和畜禽養殖等,都是導致耕地土壤污染的因素。
“土十條”提出控制農業污染,加強化肥、農藥、農膜、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和灌溉水水質管理。針對農用地特別是耕地提出一系列嚴格保護措施,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確保其面積不減少、土壤環境質量不下降;嚴格控制在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區域新建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企業。
“部分污染土地可能需要暫時休耕修復,要把‘隱形的利’和‘長期的利’結合起來。長期而言,這些限制性措施有利于農業持續發展。”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李國祥說,這也符合“藏糧于地”的要求。
根據“土十條”,2017年底前,國家將出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術指南。到2020年,輕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實現安全利用的面積達到4000萬畝。
李國祥表示,控制農業污染,也是對農民生產行為提出了更高要求。把各類補貼和化肥使用、農膜使用的規范掛鉤,引導與約束相結合,控制發生在農業生產中的土地污染出現。
他特別強調,工業項目一定要向園區集中,實現空間隔離,遠離農業產區。“特別是重要的農產品主產區,要實行最嚴格的環評審核準入,控制污染項目落地。”
三問:“土十條”能否遏止重金屬污染?
近期媒體曝光的江蘇常州外國語學校學生異常患病事件,再次為人們敲響了土地重金屬污染的警鐘。中國地質調查局發布的《中國耕地地球化學調查報告(2015)》顯示,我國有3488萬畝重金屬中重度污染或超標耕地。
據了解,目前我國西南、中南地區土壤重金屬超標范圍較大。鎘、汞、砷、鉛4種無機污染物含量分布呈現從西北到東南、從東北到西南方向逐漸升高的態勢。
因此“土十條”提出:制定實施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規劃,啟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試點項目。
環保部有關負責人指出,由于重金屬難以降解,重金屬對土壤的污染基本是一個不可完全逆轉的過程。“十二五”以來,我國已初步建立針對不同土壤污染物、污染程度、土地利用類型等的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技術。然而仍缺少適用于工礦倉儲、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等建設用地的土壤環境質量評價指標。
中國地質調查局專家建議,加強重金屬污染防治相關法律法規建設,加快開展污染耕地地質調查工作,對污染耕地開展成因分析和生態風險評估,實行分區、分類、分級管理。
四問:已經被污染的土地,該怎么辦?
面對頻發的土壤污染事件,人們更關心:我腳下的土地是否被污染?該怎么辦?
環保部提供的資料顯示,我國土壤總的點位超標率為16.1%,其中耕地土壤點位超標率達19.4%。從區域上看,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東北老工業基地等地土壤污染問題較為突出。
環保部相關負責人介紹,全面準確掌握土壤污染狀況是開展土壤污染防治與監管工作的重要基礎。下一步要提高調查精度,真正摸清土壤污染底數,獲得地塊尺度的土壤污染數據,要建立基于大數據應用的分類、分級、分區的國家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為全面實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提供科學依據。目前,有關部門正在編制詳查總體方案,積極籌備各項工作。
中科院地理科學與資源研究所研究員陳同斌認為,土壤污染不能上來就“治病”,得先“問診號脈”。要根據污染物的性質、污染的程度,遵循先調查評估,后制定針對性修復方案,再開展修復的步驟進行。
根據“土十條”,對受污染耕地不能簡單采用棄耕或改變為建設用地等方式處理,需要按照“依土定用、土盡其用”的原則,采用農藝措施調控、替代品種種植、種植結構調整等方式,阻斷土壤中污染物向農產品轉移,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
據介紹,一些工業進程更早的國家,受污染嚴重的土地被建成大型森林公園,通過廣種樹木植被、建立生態系統等使土壤得以自然修復。
環保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產業鏈將逐步覆蓋土壤環境調查、分析測試、風險評估、治理與修復工程設計和施工等環節,形成一批專業化的土壤修復企業。
五問:土地出了污染問題,誰來負責?
土壤具有鮮明的公共屬性。土壤污染的治理和預防,理應由各個社會主體共同參與。“土十條”提出,強化地方政府土壤污染防治責任、落實排污企業主體責任、構建多方參與的土壤環境治理體系等措施,通過建立終身責任追究機制,落實政府、企業責任。
工礦企業生產中排放的廢氣、廢水、廢渣,是造成我國土壤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谷慶寶表示,企業必須對自己生產場址的污染負全責,無論是建廠前、生產中,還是廠房關閉,都將需要將土壤污染防治納入環境管理體系。
“我國目前土壤監管仍較為薄弱。”陳同斌說,“土十條”在一定程度上理順了我國土壤環境監管體制。
“土十條”提出,按照“國家統籌、省負總責、市縣落實”原則,全面落實土壤污染防治屬地責任;探索建立跨行政區域土壤污染防治聯動協作機制;明確地方各級城鄉規劃部門、國土資源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在土壤管理方面的職責,建立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間的信息溝通機制,實行聯動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