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跡象表明,環境稅征收似乎箭在弦上。然而,政策細節卻仍未形成共識。
本報記者獲悉,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環保部三部委擬定的環境稅方案已成型。從該方案的文本看,環境稅被定位為“獨立的環境稅”,即新增稅種。而鎖定的范圍是,包括SO2、廢水和固體廢物在內的三種污染物和二氧化碳。
同時,方案也給出了一個建議稅率:SO2和固體廢棄物的稅率為2元/公斤,廢水(污水)的稅率為1元/噸,CO2的稅率為10元/噸。在稅款的歸屬明確提出歸屬地方收入。
據本報記者獲悉,該方案的諸多操作內容上,還存在爭議。尤其還未獲得其他部委的認同。
實際上,由于環境稅體系復雜,牽涉的國家部委眾多,僅僅是污染物排放稅和碳稅這兩個稅種,涉及到的部委就至少有6個,即除了財政部、國稅局和環保部,還有國家發改委、水利部和住建部。
如在征求意見過程中,相關部委就提出意見:“方案只明確了財政部門、環保部門和稅務部門的職責,其他相關部門的職責并未體現。”
“各個部門的職責并不明確,利益分配和協調機制也不清楚,這些問題都是環境稅制定過程中無法回避的問題。”一位不愿公開姓名的環保專家對本報記者表示。
此外,環境稅制度設計的最終意義考評也在爭議中。即是否是某些部門基于自身利益而產生的征稅沖動?征稅是否能量化出對環境保護的作用?在整體稅負不調整(不減少)的狀況下,征稅是否僅僅體現對企業的增量加稅,而無法體現環境經濟政策對企業所應有的激勵作用。
四個稅種初定:每年開征1000億元
在整體設計上,該環境稅方案采取了變費為稅的思路,主要是將之前由環保部門收取的排污費變為由稅務部門征收的排污稅。
該方案對環境稅給了一個明確的定義,“擬開征的環境稅是對污染物和CO2排放行為征收的一個獨立稅種”。
而方案里的污染物范疇,與2003年頒布施行的《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中的污染物范圍略有不同,僅包括SO2為代表的廢氣、廢水和固體廢物,而不包括噪聲在內。
就四個稅種,方案也給出了一個建議稅率,其中SO2和固體廢棄物的稅率為2元/公斤,廢水(污水)的稅率為1元/噸,CO2的稅率為10元/噸。
起草者在方案中指出,稅率確定的依據主要是污染物的治理成本,比如SO2的實際平均治理成本為1.95元/公斤,廢水的治理成本為1元/公斤左右。
據悉,在計稅依據上,研究者們也提出了標準。即污染排放稅以生產所產生的污染物的實際排放量為依據,對實際排放量難以確定的,根據納稅人的設備生產能力及實際產量等相關指標測算其排放量;而碳稅則以對產生CO2的煤、石油、天然氣等化石燃料按照含碳量測算排放量為依據。
由于是變費為稅,那么對于已納入環境稅征稅范圍的污染物,方案明確表示,不再征收相應的排污費,以避免重復收費。
在稅款使用上,與之前諸多專家提議的中央與地方共享不同,方案建議環境稅作為地方稅,主要用于地方環境能力建設和環境保護。
“費改稅后,環境稅的總收入要高于排污收費的總量。”環保部有關專家表示,上述稅率方案是研究者提出的高、中、低三個方案中的低方案。據此測算,一年排污稅收入大約600億元(目前我國排污收費年征收總額不足200億元),碳稅收入大約為400億元。
也就是說,即便是最保守的估計,開征環境稅每年可達1000億元。
稅率引發爭議:
煤炭價格彈性將高達0.92
據本報記者獲悉,三部委初擬的方案,在稅率以及整體思路方面還存在爭議。
“稅率的確定主要取決于污染物和CO2對其他主體帶來的損害程度,而不僅僅是其治理成本。”國家發改委有關專家表示,因此“稅率需要進一步測算,相應計稅依據也需要調整。”
此外,就方案提出的稅率對經濟的影響的結論(“影響不大”)也引發了質疑。
“這樣的稅率將大大影響煤炭的價格彈性。”上述專家表示,資料顯示,我國每噸煤燃燒會釋放2.6噸二氧化碳和8.5公斤二氧化硫。這意味著,國家將對每噸煤額外征收43元的環境稅(8.5×2+2.6×10=43元)。以2010年4月底為例,全國市場交易煤炭平均報價675.19噸,征稅之后煤炭價格將平均上升6.36%,方案估算同時S02的下降程度為5.87%。
“為了達到這個目標,煤炭的價格彈性將高達0.92,而這一水平將大大高于國際上能源價格彈性0.24的平均水平。”該專家稱。
還有,該方案提出的環境稅思路即“獨立型環境稅”也存在不同意見。
“獨立型環境稅方案好,還是整合現有稅收結構,將環境稅融入資源稅和消費稅當中的融入型方案好呢?需要進一步研究。”國家發改委專家表示,獨立型的好操作,但從稅制結構優化、減輕企業負擔角度,融入型方案可能更具持久性。
事實上,由于“環境”涉及多部門職能,環境稅的設置自然不能脫離部門間的協調問題。目前,該方案只是明確了財政部門、環保部門和稅務部門的職責,其他部門的角色,未能體現出來。
如方案顯示,環保部門以監測為主,履行監測、核定等職責,稅務部門負責征收,而財政部門把收取的環境稅納入財政收入體系。
“發改委氣候主管部門是與CO2排放密切相關的部門,它在碳稅中應該扮演什么角色?同樣,發改委價格主管部門之前負責核定和監管污水處理費,確定環境稅稅率時是否仍然需要價格部門的參與?”一位財稅專家表示。
該專家分析,在廢水環境稅上,作為供水行業管理部門的水利部和污水處理的監管部門的住建部,是否需要參與?具體怎么參與,都沒有體現出來。這就蘊含著部門協調的難題。例如,根據現有方案,對居民生活污水免收環境稅,那么是不是還要收污水處理費呢?
“如果說繼續收取污水處理費,就會出現居民生活污水主要由水務部門收取,而工商業污水由稅務部門收取。不同來源的污水有兩套管理機制,污水處理廠處理不同來源的污水,費用機制不一樣無疑會增加協調成本與管理成本。”業內人士指出。
環境稅正效應:需與減稅配備
作為一項重要的環境經濟政策,環境稅主要通過提高排放成本,促使企業減少排污行為。但專家們亦有憂慮,這一目標與現實操作起來的結果,可能存在差距。
“能不能更為有效地解決污染治理問題,還存在疑問。”中國農業大學法學系副教授王小龍表示。
“如果只是增加財政收入,那么我們國家的財政收入已經很高了,為什么還要征稅?”國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副所長李俊峰對記者表示,“現在的問題不是要增稅,而是如何用好已有的稅款”。
從費到稅,盡管都在約束企業行為,但“收上來的錢”的使用環節卻發生了重大調節。即排污費由環保部門來收的,專款專用,用于治理污染環境,而排污稅則是由稅務部門來收的,是納入地方財政大盤子,統籌使用,未必會直接用于環保。
同時,環境稅也面臨著與其他環境經濟政策對接的問題。王小龍認為,“對SO2和COD來說,排污稅和有償使用費不能同時存在,只能選擇收一種,否則就是重復收費。有關部門一方面在推環境稅,另一方面也想推排污權有償使用,但他們沒意識到兩者的沖突。”
“環境稅是增稅,同時國家也應調整稅制結構,在所得稅等環節減稅,這樣才能維持稅負平衡。”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院研究員傅蔚岡對本報記者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