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指出要引導生態文明建設領域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發揮民間組織和志愿者的積極作用。近年來,在黨和政府高度重視和引導下,環保社會組織不斷發展,在提升公眾環保意識、促進公眾參與環保、開展環境維權與法律援助、參與環保政策制定與實施、監督企業環境行為、促進環境保護國際交流與合作等方面做出貢獻。但是,由于法規制度建設滯后、管理體制不健全、培育引導力度不夠、自身建設不足等原因,環保社會組織依然存在管理缺乏規范、質量參差不齊、作用發揮有待提高等問題,與我國建設生態文明和綠色發展的要求相比還有較大差距。此外,一些地方和部門對環保社會組織的認識需要轉變。《指導意見》旨在加大對環保社會組織的扶持力度和規范管理,做好環保社會組織工作,進一步發揮環保社會組織的號召力和影響力,使其成為環保工作的同盟軍和生力軍,推動形成多元共治的環境治理格局。
《指導意見》要求各級環保部門、民政部門要高度重視環保社會組織工作,明確了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提出到2020年,在全國范圍內建立健全環保社會組織有序參與環保事務的管理體制,基本建立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社會組織制度,基本形成與綠色發展戰略相適應的定位準確、功能完善、充滿活力、有序發展、誠信自律的環保社會組織發展格局。
《指導意見》提出四項主要任務,一是做好環保社會組織登記審查,二是完善環保社會組織扶持政策,三是加強環保社會組織規范管理,四是推進環保社會組織自身能力建設,同時明確了環保部門、民政部門的職責,并指出要通過建立工作機制、規范服務管理、加強宣傳引導,做好《指導意見》的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