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3月11日電全國政協委員、國家海洋局原局長孫志輝11日告訴新華社記者,由于中國尚未建立有效協調開發與保護的海洋生態調控政策體系,海洋開發活動的生態環境代價尚未得到有效補償,導致一系列海洋生態環境問題。
這些問題具體包括:近岸海域污染嚴重,海洋及海岸帶棲息地損失,海洋生態系統結構失衡,生態多樣性和珍惜瀕危物種減少,海洋生態災害頻發等。一些海洋開發活動所導致的海洋環境突發事件,進一步加劇了海洋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嚴峻形勢。
孫志輝說,對于海洋污染,目前缺乏可操作的海洋生態損害賠償制度。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90條規定,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人提出損害賠償要求。但由于缺乏可操作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相應的技術標準,海洋生態環境污染事件所導致的海洋生態損害,最終只能由國家負擔。
他認為,目前制定渤海保護的區域特別法條件已基本成熟。近年來,沿海地區已經在海洋生態損害補償賠償領域作出積極探索。
據介紹,浙江、山東等沿海地區正在開展本地區海洋生態損害補償的地方立法工作;天津、山東、廣東等地海洋主管部門開展了向海洋生態損害責任者索賠的實踐。“這些工作為國家層面的海洋生態損害補償立法提供了有益實踐。”孫志輝說。
他建議,國家盡快啟動建立海洋生態損害補償制度的立法程序,對海洋生態損害補償索賠的責任主體、賠償范圍及標準、程序,以及補償賠償金的使用管理等進行明確界定,從而為海洋生態保護提供經濟調控手段和可持續的財政機制。